2020年6月26日,歐盟在其官方公報上發布(EU)2020/878法規,修訂了REACH法規【(EC) No 1907/2006】附件II關于編制安全數據表(SDS)的要求。此修訂法規將于2021年1月1日開始實施,并直接適用于歐盟成員國。考慮到SDS的更新可能對企業造成負擔,此修訂法規規定在2022年12月31日之前企業仍可以按照REACH法規附件II在2015年發布的修訂法規(EU) 2015/830的要求提供SDS。
此次更新涉及到一些細節的調整,主要包括如下:
1.根據歐盟發布的REACH法規修訂法規(EU)2018/1881,對納米材料提出了要求,SDS的相關部分需要增加納米材料的相關信息。
2.歐盟SDS的規則需采用GHS的版本由第五版調整為第六和第七版本。
3.危害性描述及其相關部分,除了需描述持久性、生物蓄積性和毒性(PBT),以及高持久性和高生物蓄積性(vPvB)的物質外,還需增加具有內分泌干擾屬性的物質內容。
4.如材料滿足歐盟(EC)No 1272/2008法規中附件VIII關于唯一配方標識(unique formula identifier,UFI)的要求,需在SDS中第1部分產品標識(Product identifier)中表明,提供UFI。
5.針對SDS第9部分的條款進行了細化,做了詳細的解釋,比如增加了固體材料的顆粒特征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