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在承載力和變形能力的協調中,首先以承載力為主,側重于利用承載力的提高來彌補變形的不足;但抗震鑒定結果僅為整體性不足時,仍以改善整體性的加固方案為主。
2)加固后的樓層綜合抗震能力不應超過規定值的30%,且不宜超過下一樓層綜合抗震能力的20%,超過時,應同時增強下一層的綜合抗震能力。
3)同一樓層內,非承重墻體和自承重墻體加固后的綜合抗震能力不宜超過未加固的承重墻體的綜合抗震能力,否則應加固承重墻體。
4)加固方案的選擇要避免發生內力重分布形成新的薄弱部位或導致薄弱部位轉移,如果發生轉移,應對新的薄弱部位進行處理。
5)增設磚墻等改變磚房受力體系和傳力途徑時,應對結構計算簡圖作相應改變使受力體系和傳力途徑符合實際,并力求減少原房屋的地震作用。
6)抗震加固是以結構的安全性為重點,也應考慮到結構適用和美觀,達到科學合理以及安全美觀的有機統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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