歐盟發布通用產品安全法規(GPSR)的常見問題解答(FAQ),主要內容包括重要通知、一般規則、法規范圍、企業義務、責任人與責任經濟運營商以及標簽要求和電子地址等方面,旨在幫助企業更好地理解歐盟通用產品安全規則。
一般規則
1、指南提供:委員會將按 GPSR 第 17 條為企業提供指南,幫助中小企業和微型企業履行義務,同時歐盟安全門網站也提供相關信息。
2、法規目的:確保歐盟單一市場上所有產品的安全,涵蓋消費者健康和安全風險,包括身心健康風險,以及對消費者健康有影響的環境風險。
3、與其他法規關系
與歐盟產品協調立法關系:GPSR 提供最低安全要求,作為補充,確保產品安全。
與《數字服務法》關系:兩者共同解決與非法在線內容相關的安全問題,GPSR 第四章與所有消費品相關,應與《數字服務法》一并考慮。
4、適用范圍
產品類型:適用于歐盟單一市場上的所有產品(包括實物和數字產品,如軟件),但歐盟法律有特定安全規定的產品除外,不過 GPSR 仍適用于未被特定要求覆蓋的方面和風險。部分章節適用于所有產品,如在線市場平臺提供商需遵守相關規定。
特殊情況:服務中使用的產品若供應或提供給消費者則受 GPSR 管轄;二手產品(明確標記為待維修或翻新以及古董除外)適用 GPSR,其要求因銷售者而異;免費提供的物品也在 GPSR 范圍內;企業可能同時具有在線市場平臺和經濟運營商的身份,不同身份對應不同義務;一般 GPSR 義務適用于所有規模企業,但部分微型和小型在線平臺在特定情況下可豁免某些義務。
企業義務
1、風險評估:制造商在投放產品時必須確保產品安全,需進行風險分析,記錄評估信息,包括產品基本安全特性、識別風險等,技術文檔需保存至少 10 年并供市場監督機構查閱,GPSR 指南提供了技術文檔模板。
2、技術文檔:所有受 GPSR 管轄的產品都必須有技術文檔,內容包括產品描述、安全相關特征、風險分析及解決方案、相關標準等,信息含量因產品復雜性而
責任人與責任經濟運營商
1、與市場監督法規中責任人對比:GPSR 的責任人要求涵蓋其范圍內所有產品,而市場監督法規第 4 條僅涵蓋某些協調立法;GPSR 責任人任務更多,包括確保產品符合技術文檔、標簽和信息提供要求,提供檢查證據,產品及相關銷售渠道需標明責任人地址等。
2、責任人任務:責任人在產品安全方面承擔重要責任,包括確保產品符合技術文檔要求,提供產品、制造商等相關信息,還涉及市場監督法規第 4 (3) 條規定的其他責任。
3、與單一聯絡點區別:兩者在法律上不同,單一聯絡點用于溝通,責任人是負責歐盟單一市場上產品的經濟運營商,若制造商位于歐盟,兩者可能重疊。
4、責任人確定方式:按市場監督法規第 4 (2) 條的級聯系統確定,制造商在歐盟則為責任人;制造商不在歐盟,進口商為責任人;若兩者都不在歐盟,經制造商書面授權的授權代表可為責任人;最后,配送中心可自動成為責任人(無需授權),歐盟責任人必須列在產
標簽要求和電子地址
1、電子地址定義:指直接通信形式,如電子郵件或網站上的聯系表格,不包括靜態網站或電話號碼,旨在適應未來技術。
2、數字標簽規定:僅數字標簽不能滿足 GPSR 義務,必要信息應放在產品上,若不可行則放在包裝或隨附文件中,企業可提供電子信息,但數字標簽不能替代物理標簽,需同時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