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IATA發布了2021年第62版的DGR 《危險品條例》。
新版DGR包含了《ICAO 2021~2022技術細則》內容以及IATA委員會通過的修訂內容,對各類危險品包括鋰電池在內的相關空運規則作出了修訂。
鋰電池相關的修訂內容
限制
(修訂) 2.3.5.8 對便攜式電子設備(PED)和備用PED的規定進行了修訂,將電子煙和濕式密封電池PED的規定合并到2.3.5.8。
澄清說明,該規定也適用于干電池和鎳氫電池,而不僅僅是鋰電池。
特殊條例
(新增) A88特殊條例:批準人增加了承運人所在國家批準;另增加文字說明:托運人聲明上顯示的包裝說明編號必須為910,這也適用于裝在設備里面或者跟設備一同打包的原型電池。
(新增) A99特殊條例:批準人增加了承運人所在國家批準;另增加文字說明:托運人聲明上顯示的包裝說明編號必須為974。
(新增) A154 特殊條例:增加了詳細的缺陷電池說明和檢測要求,特別規定禁止運輸根據此條例識別為損壞或有缺陷的鋰電池或電芯。
(新增) A201特殊條例:緊急情況下,經原產地國家和承運人同意可以用客機運輸鋰電池的要求說明。
包裝說明
(修訂) PI 965-PI970 特別指出,禁止運輸根據特殊規定A154識別為損壞或有缺陷的鋰電池或電芯。
(新增) PI 965-PI970 Section II,如在一個航空運單上有多個電池包裝說明的,可以合并至一個聲明中。
(新增) PI 967 和 PI 970, 必須確保設備在外包裝中不能移動;如包裝中有多件設備的必須包裝牢固,防止與包裝中的其他設備接觸而造成損壞。
標記和標簽
(修訂) 7.1.5.5.3 鋰電池標簽的最小尺寸已更改,但是61版的尺寸120*110仍然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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