該《規范》自2021年5月1日起已施行,以下為化妝品功效宣稱評價規范全文。
化妝品功效宣稱評價規范
第一條 為規范化妝品功效宣稱評價工作,保證功效宣稱評價結果的科學性、準確性和可靠性,維護消費者合法權益,推動社會共治和化妝品行業健康發展,根據《化妝品監督管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要求,制定本規范。
第二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生產經營的化妝品,應當按照本規范進行功效宣稱評價。
第三條 本規范所稱化妝品功效宣稱評價,是指通過文獻資料調研、研究數據分析或者化妝品功效宣稱評價試驗等手段,對化妝品在正常使用條件下的功效宣稱內容進行科學測試和合理評價,并作出相應評價結論的過程。
第四條 化妝品注冊人、備案人在申請注冊或進行備案的同時,應當按照本規范要求,在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指定的專門網站上傳產品功效宣稱依據的摘要。
化妝品注冊人、備案人對提交的功效宣稱依據的摘要的科學性、真實性、可靠性和可追溯性負責。
第五條 化妝品的功效宣稱應當有充分的科學依據,功效宣稱依據包括文獻資料、研究數據或者化妝品功效宣稱評價試驗結果等。
化妝品功效宣稱評價的方法應當具有科學性、合理性和可行性,并能夠滿足化妝品功效宣稱評價的目的。
第六條 化妝品注冊人、備案人可以自行或者委托具備相應能力的評價機構,按照化妝品功效宣稱評價項目要求(附1),開展化妝品功效宣稱評價。根據評價結論編制并公布產品功效宣稱依據的摘要。
第七條 能夠通過視覺、嗅覺等感官直接識別的(如清潔、卸妝、美容修飾、芳香、爽身、染發、燙發、發色護理、脫毛、除臭和輔助剃須剃毛等),或者通過簡單物理遮蓋、附著、摩擦等方式發生效果(如物理遮蓋祛斑美白、物理方式去角質和物理方式去黑頭等)且在標簽上明確標識僅具物理作用的功效宣稱,可免予公布產品功效宣稱依據的摘要。
第八條 僅具有保濕和護發功效的化妝品,可以通過文獻資料調研、研究數據分析或者化妝品功效宣稱評價試驗等方式進行功效宣稱評價。
第九條 具有抗皺、緊致、舒緩、控油、去角質、防斷發和去屑功效,以及宣稱溫和(如無刺激)或量化指標(如功效宣稱保持時間、功效宣稱相關統計數據等)的化妝品,應當通過化妝品功效宣稱評價試驗方式,可以同時結合文獻資料或研究數據分析結果,進行功效宣稱評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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