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修訂的電動自行車強制性國家標準《電動自行車安全技術規范》(GB 17761—2024)(以下簡稱“新國標”)將于2025年9月1日正式實施,電動自行車用鋰離子蓄電池、充電器也已納入強制性產品認證(CCC認證)管理。
關鍵時間節點
1.2025年9月1日起,不符合新國標要求、未依據新國標取得CCC認證的電動自行車不得生產、出廠。符合舊國標(GB 17761—2018)要求且取得舊國標CCC認證的電動自行車,已于2025年8月31日前出廠或者進口的,可以銷售至2025年11月30日。
2.2025年11月1日起,電動自行車用鋰離子蓄電池、充電器須經CCC認證,方可出廠、銷售、進口或在經營活動中使用。
3.2025年12月1日起,不符合新國標要求、未依據新國標取得CCC認證的電動自行車禁止銷售。
要技術調整
1.整車質量:使用鉛酸蓄電池的電動自行車,整車質量上限由55kg調整為63kg;使用其他類型蓄電池的電動自行車,整車質量仍需≤55kg。
2.腳踏功能:僅電驅動的電動自行車,可選擇設置腳踏騎行裝置;具備電助力功能的電動自行車,必須保留腳踏騎行裝置。
3.塑料占比:強化非金屬材料防火阻燃要求,電動自行車塑料總質量不得超過整車質量的5.5%。
4.尺寸限制:車體寬度(不含車把、腳蹬、后視鏡及連接桿)由≤45cm調整為≤40cm。
5.后視鏡:鼓勵加裝。
6.整車編碼:需采用耐高溫永久性標識。
7.制動與性能:優化制動性能(縮短了濕態條件下剎車距離),完善電動機性能要求(車輛能夠應對短距離爬坡等特殊工況,滿足正常騎行需求;同時,電動機在輸入電壓達到最大時車速也無法超過25km/h,防止超速行駛。)
8.防篡改:強化電池組、控制器、限速器的防篡改設計,明確“一車一池一充一碼”及互認協同要求。
9.安全監測:增加北斗定位、通信與動態監測功能。用于城市物流、商業租賃等經營性用途的電動自行車必須安裝北斗模塊;其他普通家用電動自行車,消費者自主選擇是否保留北斗模塊。
10.使用年限:要求在銘牌、產品合格證上標注建議使用年限。
11.CCC認證:電動自行車整車及電動自行車用鋰離子蓄電池、充電器需要獨立認證。整車認證包含對鋰離子蓄電池、充電器的兼容性審查,但不替代鋰離子蓄電池、充電器的獨立認證。
12.企業生產能力:生產企業應當具有與整車產能相匹配的整車及車架等主要零部件的生產能力、檢測能力和質量控制能力。
合規經營提醒
1.生產企業應當合理規劃生產和申請新國標CCC認證,2025年9月1日起生產、出廠且在國內銷售的電動自行車應當符合新國標要求,并取得新國標CCC認證。
2.銷售者應當建立進貨查驗制度,合理規劃采購。已采購的符合舊國標要求并取得舊國標CCC認證的電動自行車,可以銷售到2025年11月30日;2025年12月1日起銷售的電動自行車應當符合新國標要求并取得新國標CCC認證。
04相關法律責任
1.《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四十九條規定:生產、銷售不符合保障人體健康和人身、財產安全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產品的,責令停止生產、銷售,沒收違法生產、銷售的產品,并處違法生產、銷售產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產品,下同)貨值金額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并處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吊銷營業執照;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2.《中華人民共和國認證認可條例》六十六條規定:列入目錄的產品未經認證,擅自出廠、銷售、進口或者在其他經營活動中使用的,責令限期改正,處5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未經認證的違法產品貨值金額不足1萬元的,處貨值金額2倍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
新版《技術規范》在電動自行車質量提升方面提出了多項新要求,這些要求旨在提高電動自行車的安全性能、降低火災事故隱患和危害、減少交通事故風險,并有效防范非法改裝。
針對這些新要求,電動自行車生產企業既是生產者也是電動自行車安全的守護者。首先,生產企業需要增加北斗定位功能、通信及狀態監測功能,減少塑料件占比,選用符合新標準要求的非金屬材料,特別是與電池直接接觸的部分。其次,面對電動機功率限值新要求,企業需要加強自身技術研發與創新,加大在電動機、電池組、控制器等關鍵部件上的技術研發力度,以提升電動自行車的驅動性能、續航能力和安全性的同步發展。從企業質保能力方面看,生產企業需建立完善的質量管理體系,確保從原材料采購到產品出廠的每一個環節都符合新標準的要求,加強內部質量檢測和監控,預防質量問題的發生。
檢測機構是確保產品質量的關鍵一環,檢測機構需要根據新標準的要求,完善檢測流程和標準,確保檢測工作的規范性和準確性,同時,檢測機構還需要建立與整車企業的溝通機制,及時了解企業的技術改進和新產品情況,以便更好地為企業提供檢測服務。